消息 近日,招遠市發布對原華夏人壽煙臺公司業務員姜某某偽造公司印章一案的一審刑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擔任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業務員期間,于2015年初私自刻制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一枚,后使用該偽造的印章以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保險合作協議多份,通過該保險合作協議收取他人交付的保費資金數十萬元投保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盛世醫療團體保險。在案發前后被告人姜某某均按照保險合作協議約定歸還了已經到期的保險合作協議約定的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動到招遠市投案。 招遠市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國家有關,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公訴機關的成紋身的忌諱和講究立。依照《中華人民國刑法》相關,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來源和訊股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