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指《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 2.特點:指明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內的(一、電子信息技術、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三、航空航天技術、四、新材料技術、五、高技術服務業、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七、資源與技術、八、高新技術傳統產業)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并具有持續性的研發活動。 3.優惠: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稅收減免額上不封頂。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 夢見鞭炮聲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概念: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3.優惠: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其他企業5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其他企業150%)在稅前攤銷。稅收減免額上不封頂。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符合上述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1.概念:是國家為了扶持高端技術性服務業的發展,對從事技術外包、業務外包和知識外包服務的企業進行稅收等多項政策支持的企業類型。 2.特點:主要是企業依托自身平臺,為和企業提供業務整體解決方案,關鍵的是開展外包服務,所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外向性特征很明顯。 3.優惠: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一般企業的限額為2.5%)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三類企業認定申報都需要企業對自身有清晰的認識,實時了解相關項目的優惠政策,提前在企業人才招聘、財務管理及企業銷售等方面按照既定標準進行合理規劃,才能夠實現項目申報過程中最大化節稅,享受到政策紅利。 而對于一些需要切實強化科技水平的傳統企業,如果企業本身因某些條件受限,無法申請相應的科技企業認定,也可以通過成立科技類的子公司等方式來申請科技類企業認定,從而享受到國家對科技類企業的稅收等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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