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至外地,小黎等6名員工30余萬元“錢”執行成難題。青浦區執行在傳統查詢手段無法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下,巧用社會第三方App企業信息大數據查詢平臺,從被動等待財產調查轉為主動獲取企業財產線索,“盤活”執行難案,最終執結到位。 該院執行表示,財產調查的局限性與財產線索的隱秘性是“執行難”的癥結所在,這就需要執行善用科技創新,引入智能工作方式,將大數據運用到執行的全過程,形成系統化智慧執行新模式。 上海紅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紅杉公司)是一家經營服裝整燙機設備的公司,已開辦6年多。由于老舊運營模式已經無法適應目前上海的大,考慮到經營成本和環保評級等因素,該公司決定于2017年6月1日搬遷至江蘇蘇州。公司員工小黎和一些工友雖是外地來滬務工人員,但他們在上海生活多年,早已習慣上海的生活,不愿公司遷至蘇州。 在此情況下,小黎等人欲離開公司,上海紅杉公司也因忙于搬遷,并未與小黎等人續簽勞動合同,且上海紅杉公司的搬遷通知中明確告知,對不愿意前往蘇州工作的員工,工資結算至2017年5月31日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黎等人認為,上海紅杉公司上述通知是對不愿前往蘇州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于是要求上海紅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未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錢款。不料,他們的要求遭到上海紅杉公司的,小黎等人于是向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隨后,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認為上海紅杉公司應支付小黎等6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未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共計30余萬元。 裁決生效后,上海紅杉公司一直拖欠理應支付給小黎等6人的30余萬元,小黎等人多次與上海紅杉公司溝通,而對方總是用多種理由搪塞、敷衍。2017年9月,焦急萬分的小黎等人陸續向青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承辦倪鴻和助理倪圣哲仔細閱讀了小黎等人的案卷材料,并對被執行人上海紅杉公司進行了全方位的財產摸底。他們第一時間通過“總對總”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上海紅杉公司的銀行存款、證券、房產、工商和車輛信息,結果顯示,上海紅杉公司僅有兩個銀行賬戶,名下并無房產、證券、車輛等財產信息。 倪鴻迅速遠程凍結了上海紅杉公司名下的兩個銀行賬戶,但銀行賬戶顯示余額均為零,且近3個月無任何資金往來。而此時的上海紅杉公司早已搬離上海,所有的機器設備、原料半成品等都無跡可尋,小黎等員工也無法提供上海紅杉公司的任何財產線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一度陷入困境。 倪鴻仔細梳理案情,轉換工作思,通過多款手機App(此類App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法院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100家網站提取數據,提供全國企業工商信息、全國法院判決信息、關聯企業信息等,為查詢企業信息提供了大數據平臺)按照關鍵字“紅杉實業”和“紅杉”分別進行檢索查詢,將查詢到的結果與本案被執行人上海紅杉公司的股權結構、企業鏈圖、企業年報、關聯企業等信息進行分析比對,最終定位到了上海紅杉公司的合肥分公司。 除此之外,倪鴻還通過App自動匹配的關聯信息找到了一家名為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關聯單位,倪鴻比對信息后發現該單位的股東之一正是上海紅杉公司的代表人。倪鴻結合仲裁裁決書主文記載的線索“被執行人紅杉公司搬離至蘇州某處”,隨即確定了繼續目標。 根據《最高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第十五條第二款,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青浦法院依法直接執行上海紅杉公司合肥分公司,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迅速控制了合肥分公司的銀行賬戶,但是賬戶余額仍舊不足以清償小黎等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隨后倪鴻根據通過App查詢到的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驅車前往該公司實地調查。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辯稱,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紅杉公司為不同的主體,法院不能在沒有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執行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關財產。但通過之前搜集到的信息及小黎等申請執行人前期的探訪可分析出,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很有可能就是上海紅杉公司搬至的“蘇州某處”,也極有可能是上海紅杉公司的設備等財產的藏匿地。 倪鴻在講明來意,并向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釋明法律后,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倪鴻進入生產車間查看設備。進入車間后倪鴻按照之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上海紅杉公司機器設備型號仔細查看,發現其中一批設備上還赫然印著“上海紅杉”字樣。倪鴻隨即與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溝通,制作執行,詢問這些設備獲取來源和合理對價憑證等證明。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無釋為何機器設備上印著上海紅杉公司的名稱,于是倪鴻當場查封了上海紅杉公司藏匿在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內的的機器設備,并告知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若有,認為法院執行行為損害其利益,可向法院提出執行,否則該設備將進入評估拍賣程序來支付被執行人所欠債務。自知的蘇州紅杉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此時便默不作聲了。 上海紅杉公司得知合肥分公司與轉移到蘇州關聯公司的機器設備分別被法院發現,自知無法“賴”掉仲裁裁決書上確定的債務,主動派出律師與法院溝通,并于2017年11月履行了全額的執行款。小黎等6人的30余萬元“錢”也得到了全額的執行。 本案面臨同樣的困境,執行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通過分析被執行人代表人及股東信息、工商信息、歷史變更等數據,抽絲剝繭,鎖定被執行人可能藏匿財產處,之后親赴現場查證,找尋蛛絲馬跡,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找到被執行人機器設備。 根據《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權查封、、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現場進行查封,為本案執行工作尋得轉機。 另一方面,法院找到被執行人分公司,根據《最高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第十五條第二款“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的直接凍結被執行人合肥分公司賬戶,雙管齊下,新時代智能加傳統現場執行的執行新模式使得被執行人無所遁形、主動現身,最終本案執行工作柳暗花明,保障了勝訴當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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