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李淑蓮進京被,隨后家屬被告知李已身亡。尸檢報告證明,李淑蓮死前曾遭受;隨后,實施之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家屬3年來一直得不到,不知道到底是什么。無奈之下,女兒李寧了母親的,裸跪廣場。律師介入此案后,欲查閱卷,也遭到各方。 作為刑事被害人,是犯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訴訟啟動的重要當事人。早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就首次賦予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司法中“當事人”的地位,擁有接受訴訟文書、出庭、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對被告人發問、相互辯論、對案件發表意見、等訴訟。 然而,司法實踐當中,因為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程序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益卻往往被忽視,甚至被損害。究其原因,既與法律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和實施有關,也和一些審判機關在認識上存在偏差有關。要充分保障被害益,必須要從轉變司法人員工作觀念開始,提高他們對刑事被害人的意識,同時要加強審判監督,確保被害人的在實際中切實得到落實。 26歲,原是任意揮灑美好青春的年紀,此時的李寧卻早早成為了家庭的支撐,一邊上班,一邊照顧身患疾病的父親,還要為已經去世3年的母親討回。 李寧的母親李淑蓮,3年前進京,被龍口市當地部門后于2009年10月2日離奇身亡,死前曾遭受。但在李淑蓮死后3年多的時間里,死者家屬卻沒有得到尸檢報告和關于此案的。 李寧的代理律師,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亞超,近日赴龍口市司法機關調閱此案卷依然受阻未果。李寧對此深感困惑:“人都死了,為什么不能給我們家屬一個交代?這難道不是我們應該知道的嗎?” 李寧當時大腦一片空白,一直在心中這不是真的,因為就在幾天前,龍口還向她們過母親的安全 提起母親,李寧依舊忍不住哽咽,她告訴周末記者,因為一直沒有得到母親的尸檢報告和案件,至今沒有火化母親的遺體。 “對于這起案件,我們手上沒有任字,母親就是我們唯一的了,我相信她會理解我們的!崩顚幷f。 當天一早,李寧的哥哥寧海便接到單位的通知說母親病危,他立即告訴了李寧和他們的父親寧福良。在上學的李寧立即飛回龍口市,剛下飛機就被等在那里的帶到了東萊賓館,在客房中,她被告知母親已在頭天晚上11時30分上吊。 李寧當時大腦一片空白,一直在心中這不是真的,因為就在幾天前,龍口還向她們過母親的安全。 “在母親死前的一個月,就因問題被龍口‘關押’了!崩顚幷f,母親1998年11月租了龍口市東市場門面樓開始經營窗簾、手表、首飾等,后因對當地有關部門就商鋪租賃經營糾紛處理不滿,從2002年7月起開始進京。 2009年9月4日晚,與李淑蓮一同進京的山東招遠的侯女士打電線日李淑蓮在大興區德茂辦理暫住證時,被龍口市的人接走。 得到消息后,李淑蓮家人開始到東萊街道、龍口市局、法院等處找人,卻均被告知不知李淑蓮的下落。 尋找20多日無果后,9月25日下午,寧福良親自到德茂查詢,并在記錄上看到了9月3日帶走李淑蓮的是龍口市辦的曲慶國和東萊街道的戚洪濤。寧福良隨即聯系二人,才被告知李淑蓮就在龍口,后在寧海的多次追問下,他們表示:“人沒事,過節就讓回家團圓! 得知李淑蓮的死訊后,家屬曾要求立即去見遺體,而直到當天晚上7時30分,家屬才被領到殯儀館,見了李淑蓮最后一面。 李寧回憶,當時殯儀館已聚集了包括當地警方、龍口等在內的很多人,見到母親時,她已被換上了壽衣,而作為家屬的他們卻被要求只能看幾眼,不允許觸碰遺體。 在家屬再三詢問李淑蓮死亡細節下,時任龍口市局長的周學軍告訴他們,李淑蓮是用秋褲倒掛在衛生間門上的,并帶李寧的小姨和大舅到了案發現場。 告訴周末記者,現場是龍口市南山集團南山賓館迎賓樓地下一層的一間密不透光的地下室。房內有一張床,在床的兩側有一個攝像頭,但她們詢問后,周學軍表示沒有攝像記錄,也未對其他質疑進行回應。 打人者被判了,作為家屬卻不知道什么時候開的庭;也沒有收到任何司法機關通知參加庭審;沒有;就連打人者的名字都不知道 家屬們看到李淑蓮的尸檢報告是在2009年10月4日。談起當時的情況,的情緒非常激動!暗娜嗽鴺O力我進去看尸檢報告。”推測可能與她學醫有關,警方怕她會提出質疑。 而隨后她果然發現了問題!叭绻耸堑模菓撌窃谟行袨槟芰Φ那闆r下,因此我詢問尸檢是否做了能判斷當時生命體征的體內平衡液等項目的檢測。他們說沒有,我當即對尸檢報告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鑒定!北硎荆讲⑽蠢聿撬囊庖姡撕笠矝]有再通知過家屬重新進行尸檢。 只讓家屬看了尸檢報告,卻沒有給他們復印件,因此這份有疑義的尸檢報告,家屬們手上并沒有。但李寧記下了部分內容,尸檢報告中提到,李淑蓮生前未有性,臀部有大面積瘀傷,頭部有瘀傷,胃內無食物殘渣,結論輕傷,死因縊頸。 尸檢報告足以說明母親在死前是遭受過的。李寧說,對此也予以了確認,表示確有打人者,并被,但是并未向家屬透露具體的姓名。而打人者的真實姓名,直到今日對李淑蓮家人仍是個謎。 李淑蓮死后,龍口市開始與其家人協商善后工作,據李寧說,2009年12月30日,李淑蓮的丈夫和兒子在龍口市刑偵科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中同意支付家屬78萬元賠償款,但賠償方“甲方”為空白,同時附有“放棄追究打人者刑事責任”和“火化尸體”的條款。 該協議并未給死者家屬留存,目前他們手中有的僅是2010年5月由龍口東萊街道給的40萬元支票,而對于金額的減少李寧解釋稱是因家屬一直不肯火化李淑蓮遺體所致。 李寧表示,案發后,家屬曾多次找機關等部門要求獲知打人者信息,后被告知打人者已經被,但沒透露具體姓名,也未將案件交給者家屬。 打人者被判了,作為家屬卻不知道什么時候開的庭;也沒有收到任何司法機關通知參加庭審;沒有;就連打人者的名字都不知道。為了弄清線年年初,李寧像她“倔強”的母親一樣了。 告訴記者,3年多來,家屬沒有得到過任何關于該案進程、司法訴訟程序的通知或文件,多次向相關部門索要,也無果而終。 為了進一步弄清李淑蓮一案的具體案情經過、被害人家屬簽訂賠償協議的過程及內容以及對打人者的審判情況等,記者致電龍口市東萊街道辦事處,但一位工作人員在對記者表示不太清楚后,便掛斷了電話。 “因為案子沒有了結,3年來母親依然不能入土為安,雖然不忍心,卻也沒辦法,因為我們手上什么都沒有,母親就是我們唯一的!崩顚庉p聲說。 以前家屬索要時,曾被告知沒看,原本以為律師肯定是有權查看的,但結果又令她們失望了。“家屬和律師都沒,我們真的不知道誰才能有權查看。”李寧無奈地說 李寧一家的引起了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亞超的關注,2012年9月末,她正式成為了李寧的代理律師,幫助她們查明。 作為一名律師,郝亞超從未覺得被害人家屬得到會是一件3年來都無法完成的任務。為此,她還曾經埋怨過李寧,但很快她就親身感受了其中的“”。 2012年11月,郝亞超從龍口市東萊街道辦事處杜楓那里得知已對此案的3名涉事者,一人緩刑二人實刑,實刑為兩年半。但他并未告知被告人名字及具體情況,只是稱“你們去相關部門調閱資料”。為此,郝亞超決定前往龍口市法院調閱卷。 12月20日上午10時許,郝亞超在的陪同下一起來到龍口法院要求查閱李淑蓮一案的。在與門衛多次溝通后,她們才得以見到辦公室主任張紅。在向其出示了律師證和介紹信后,張紅卻告訴郝亞超只有庭審時該案的律師才可查閱卷。 “死者家屬連開庭都不知道,哪來的庭審代理律師?而且這也不合情理,假如當時的律師已不再接手此案,我作為新的代理律師就永遠查看卷?”郝亞超要求張紅出示法律依據,卻被告知這是內部。 下午1時30分,郝亞超再次來到龍口法院辦公室卻仍被告知無法查閱,她就此追問到底有沒有,并要求聯系刑庭庭長李文,張紅則讓其到辦公室等候。 直到晚7時30分,張紅仍郝非該案庭審代理人,不能查閱卷。晚8時30分左右,郝亞超和二人被以妨礙法院工作秩序為由,由法警架出法院。 “碰了釘子”的郝亞超并不甘心,12月21日上午,她又來到龍口市檢察院要求查詢本案,卻連大門都沒進去。 郝亞超又立即趕往龍口市要求知曉李淑蓮案犯罪嫌疑人名字,副局長修先蒿表示卷已移送檢察院,這里沒有。盡管郝亞超以“偵查卷由機關存檔備查”的法律來進行,但仍被告知案件已偵查終結,無義務提供,隨后被“請”出大門。 郝亞超的查詢最終也以失敗告終。對此結果,和李寧表示非常無奈,因為以前家屬索要時,曾被告知沒看,原本以為律師肯定是有權查看的,但結果又令她們失望了!凹覍俸吐蓭煻紱],我們真的不知道誰才能有權查看!崩顚師o奈地說。 針對郝亞超的經歷及一直未給家屬的原因,記者致電了上述司法機關,但截至記者發稿時,依然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回復。 李寧在最新更新的微博中,她寫下了這樣一段話:“媽媽,有許多的人在幫助我們,也有很多網友關心我們。您看到了嗎?”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直接向起訴。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 第一百八十二條 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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