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讀一家大報,發現竟有違反工會基本知識的錯誤。細細一想,這也不能怪這張,其源頭恐怕還在工會。君不見,這些年來,在一些工會干部的口頭上、討論中、文稿里,不懂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的言論時有發生。這里,不妨試舉幾例: ——“工會、企業代表、職工代表三方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勞動法》明確:“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工會法》明確:“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就再清楚不過地表明,企業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的行為,而非三方。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始終是與職工站在一起、共同作為職工一方的。那種把工會自命、自封為“第三方”、“調停者”、“居中人”的角色錯位,了工會的基本常識,了法律的相關。更遑論有的工會干部還錯誤地認為,“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不是工會的事”了。 ——“工會與企業行政不是一個輩的。”企業行政與工會是什么關系,相關法律和工會章程的清清楚楚。《工會法》明確,工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雙方是相互支持、平等合作的伙伴關系,天天向上 蔣夢婕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里且不論兩者依順關系的實踐程度如何。這當然是復雜的,尚有距離的。但這絲毫不能一個工會常識性的問題,即不少工會干部壓根兒就不懂得企業行政與工會應當是什么關系,總是把類似“工會與企業行政不在一個輩上”的誤以為是正確的東西而自甘“低人一頭”。 ——“企業工會‘兩個’,既職工的利益,又企業的利益。”相關法律和工會章程,工會代表和職工的權益,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者。職工的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全國總工會提出的企業工會工作原則是“促進企業發展、職工權益”。我們常說,法有授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得為。這又從哪里出來個工會“企業的利益”?也許是有人曲解了“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職工的權益”的“兩個”。試想,“全國人民的總體利益”能夠等同于某個企業的具體利益嗎? ——“工會是經職代會選出來的。”這種常識性錯誤,混淆了職代會與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須知,工會章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是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基層工會、副,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按關法規,職代會是沒有選舉產生工會這項職權的。然而,這種常識性的錯誤,不時耳聞于某些工會干部的口頭,有時甚至還見之于報端,豈可見怪不怪。 凡此種種,已經足以我們,是該重視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的學習教育了。或許有人認為,這是吹毛求疵,這些問題即使是錯誤的,也是可以原諒的,無礙大局。此言差矣。在基本知識上的偏差,往往會引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差池。 我們應當這樣認為,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是工會工作的“根”,是工會工作者的應知應會、必知必會。古語講,“求木之,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若不懂得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何談繼承,何談創新,又何談提高工會工作水平?當下,各級工會都在致力于抓基層打基礎,認真、扎實地學習掌握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這是題中應有之義,是加強基層工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切不可忽略,切不可輸在這“最先一米”上。 我們應當這樣認為,要從提高工會工作化水平的高度,認識和看待學習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的內容,大多已固化、提升到了相關法律及工會章程之中,體現的是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學習好相關法律和工會章程與學習好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是一致的。兩者相通相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只有善于從學習《工會法》、工會章程及相關基本知識讀本入手,打好基本職業素養功底,才能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而亂的困境,克服本領恐慌的問題。 我們應當這樣認為,不懂就得學,不懂就得加強培訓教育。熟練掌握工會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論,沒有捷徑可走,既要靠每個工會工作者潛下心來老老實實地學,一點一滴地掌握,又離不開工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用心指導點撥,特別是在發現某一工會基本知識被錯誤地或曲解時,要及時予以糾正,同志間也有必要相互幫助提醒。怕就怕不懂不知的問題冒出來了,都在那里,一任以錯傳錯,以致貽誤黨的工運事業。(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全總基層組織建設部原部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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