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11月5日聯合印發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以下簡稱《》)。為確!丁酚行ж瀼貙嵤斦繒嬎尽抑R產權局戰略規劃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領域,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國務院于2015年12月印發《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細化會計準則,推動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知識產權資產”的要求。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66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由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此項工作。制定《》,是財政會計工作貫徹落實中央、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知識產權是創造者對其智力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相對于有形資產和其他一般無形資產而言,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區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征,而且其未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產權的加強,知識產權在企業價值創造中重要性的凸顯,以及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要求的提升,客觀要求通過制定《》,規范和細化知識產權會計信息披露。 痦子的位置與命運圖 我國現行關于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夠完善,且僅適用于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難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研判企業知識產權價值的需要。 自《意見》發布以來,為貫徹落實該文件有關細化會計準則的要求,財政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赴天津和江蘇等地進行了調研,并聯合實務界、理論界共同對知識產權會計與披露問題進行了研究。基于研究報告,我們認為在現行會計準則下,財務報告有必要將知識產權價值信息傳遞給信息使用者。在明確知識產權定義的基礎上,對那些未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得以確認,但又影響企業價值的知識產權,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自愿進行披露;對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知識產權,完善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的要求。 基于前期調研結果和研究報告,根據《通知》有關要求,我們于2018年初分析研究了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10家上市公司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披露實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結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和企業披露實務,在修改完善的基礎上,于2018年7月4日印發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印發后,截至9月18日,共收到反饋意見37份?傮w來看,大多數反饋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較全面地規范了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對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反饋意見也提出了一些高質量的修改意見,我們均盡量予以吸收,最終形成本《》。 第二部分為披露要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結合企業知識產權披露現狀和《意見》的有關要求,對適用范圍內知識產權了五項強制披露要求和一項自愿披露要求。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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