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規定不合理、不適當地了事業單位應當自主的部分財權,客觀上強化了單位和部門設立“小金庫”的動因。 據電 中央紀委近日印發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作了明確規定。 中央決定今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后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解釋》以《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實際,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二是明確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揮霍浪費,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濫發金福利,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處分依據; 四是針對頂風違紀行為,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解釋》追究紀律責任。 ◎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準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并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并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突擊花錢、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后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黨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即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或者嚴重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略) 第七十八條 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或者嚴重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 黨和、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或者嚴重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或者嚴重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目前,以來,中央第12次治理小金庫已經完成了自查自糾階段,進入重點檢查(7月—10月底),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紀律處分條例》出臺了若干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是中央首次出臺相關的解釋規定。 4月23日,、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聯合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今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6月份是各地自糾自查階段,從7月初至10月底是重點檢查階段:在自糾自查的基礎上,中央和地方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 《解釋》中,對“小金庫”的涵義作了明確規定。反腐專家、山柳村的寡婦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告訴本報記者,此次“小金庫”的涵義特意加了“有價證券”,符合新形勢的特點。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并界定了從重處分、減輕或者免于處分的相關政策界限等。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說,《解釋》可以看出中央對此次治理“小金庫”的慎重,還是以教育為主,對違紀人員以《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給予黨紀處分。 以來,我國已先后11次發文治理“小金庫”,1989年和1995年分別進行的專項治理工作,但屢禁不止。 本次專項治理“小金庫”方面,其整治力度前所未有。在時間方面,此前兩次是1個多月和4個月,而本次歷時半年,包括動員、自查自糾、重點檢查和整改落實階段。在舉報單位或個人給予重:最高10萬元;比以往的最高2萬元提高了5倍。以往整治過程中,只是說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但沒有具體處理辦法和措施。而此次最新提出對頂風設立“小金庫”的行為,要先免去有關領導的職務,再追究責任。 林喆說,整治“小金庫”,需要中央動真格,不能不了了之。她,可以抓幾個典型,讓人看看以身試“紀”的后果和。 2006年,國家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撰文披露,從1998-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小金庫”(含擠占挪用)金額1406億元。機關事業單位730億元,企業396億元,金融機構255億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17億元,專項資金使用單位8億元。 “小金庫”屢治不除,易成為滋生的土壤。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日前在《檢察日報》撰文表示,根治小金庫,要深化財政預算體制,解決預算內和預算外兩本賬的問題,所有收費都不能由機關的本部門直接收取,可交的財務中心或金融機構;所有收費政策都必須公示。 此外,任建明還要賦予各個單位和部門必要的、合理的財權。這項主要是針對企事業單位。不可否認,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規定不合理、不適當地了事業單位應當自主的部分財權,客觀上也強化了單位和部門設立“小金庫”的動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