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它具有以下基于特征:一,知識產權的國家授予性。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不同,后者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即可設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交由認可或核準,而知識產權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為人所獨占,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并受到嚴格,沒有法律或未經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人的智力。第二,對同一項智力,不允許有兩上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與其中的一個,而以后的發明與己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的。三,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三,知識產權的時間性。這一特點表明:知識產權僅在法律的期限內受到,一旦超過法律的有效期限,知識產權就自行消滅,相關智力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這一特點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主要區別之一。 答: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的總稱。一,原始版權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國宋朝,宋神繼位之前,朝廷曾頒布朋“禁擅鐫”的命令。二,15世紀末,威尼斯國授予印刷商馮。施貝葉為期5年的印刷出版專有權,被認為是第一個由頒發的翻印之權的特許令。三,歐洲第一個要求享有“作者權”,亦即地印刷商無償占有作者的創作提出的是教俯視馬丁。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的小,揭露了某些印刷商他的手稿,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搶劫的毫無二致。四,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己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法》即《安娜法》。它從主要印刷出版者轉為主要作者,這可以說是著作權發展史上的一個飛躍,但沒有強調對作者的。五。法國1791年頒布《表演權法》,1793年頒布《作者權法》,使著作權法離開了“印刷”,“出版”的基點,成為名副其實的作者權的法律。之后的法系國家皆沿用“作者權”的概念,與英國的“版權”相對應。“著作權”,“作者權”與“版權”的語詞演進及發展,反映了知識產權立法史上對相關法律重點,對象,內容和形式的不同選擇。在著作權立法現代化,國際化潮流的推動下,“版權”體系的英美法系國家與“作者權”體系國家在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方面己出現相當程序的整合與趨同。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就明確了立法的旨與基本原則,明確指出:“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與,促進社會評論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制定本法”。具體而言,我國著作權法的體現了下列原則。一,作者權益原則。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財富。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權屬于作者”,第1條作者著作權,第10條界定著作權的種類,第五章著作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皆體現對作者權益的。二,鼓勵優秀作品的原則。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作品主要者的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原則的直接體現。三,作者利益與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但更是整個社會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我國著作權法重視作者利益與利益的協調一致,在尊重和作者權益的前提下,又對其另一些必要的,如合理使用制度,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等。四,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的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財富。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著作權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上前己加入《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著作權立法也接受和遵循了一些國際社會和實施的共同準則,隨著世界知識產權領域的新變化以及WTO的加入,我國著作權立法必將繼續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適時調整相關法律,以促使國際著作權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得以實現。 答:同國主體與外國主體是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準而分類的。由于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因此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在著作權法律待遇上的差異就遠比普遍的民事法律領域更為明顯。 一,條件不同。中國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可依照著作權法直接取得,由于我國己加入《伯爾避公約》,《版權公約》,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的差異在二公約國相互之間已經逐漸淡化和消除。而公約國與非公約國國民在著作權方面,如果缺乏其他雙邊條約或區域多邊條約的協調則會存在待遇的差別。 二,作品首次發表的規則不同。中國作者的作品的首次發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表,發表可通過出版,,表演,朗誦等方式來實現。對外國作者來說,其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是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或者是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外出版后,30天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視為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或者外國人的作品未發表,但經授權改編,翻譯后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三,著作權期的起算不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的,中國,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著作權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對于外國作者著作權法實施條件第25條:“我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期自首次發表日起計算。”至于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的,其期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的來確定。 答:不受著作權法的作品是指:1)一般法律原則的作品;2)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權法之所以作出以上,主要基于四點原因: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文學,藝術和科學事業必須,為社會主義服務,為服務的方向,著作權法的立法旨是作者的權益,同時又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轉播。二,著作權法是法律賦予,法人的一項民事,而,法人等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及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新生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利益。的,的作品是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幫不能作為的民事客體予以。三,我國有關法律對,作品不僅不給予,而且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法,無疑應與其他法律協調一致。四,《公約》和一些國家也依法出版,的作品不給予法律的和判例,因而我國著作權法的符合國際慣例。 答: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或者說,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的總稱。著作鄰接權從本質上廛,是作品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形式所享有的,雖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兩者同屬于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與著作權關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電視組織,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二,對象不同。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的對象是經過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后者主要體現了者的創造性勞動。三,內容不同。著作權主體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表演者對表演的,音像制作者對其音像制品的,電視組織對其,電視節目的等。四,受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于合理使用范圍作了列舉式:一,個人使用。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符合這一情況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不是商業性的;2)限于個人這實現上述目的而使用,“個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圍的解釋;3)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己發表的,未發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二,強用。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應當適當,“適當引用”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三,新聞報道使用。即為報道新聞,在,期刊,,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己經發表的作品。在符合新聞報道目的的范圍內,不可避免地再現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超出了這個目的,范圍的,即構成侵權。四,對性文章的轉載轉播。即,期刊,,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期刊,,已經發表的,。它們基本上是法人作品,是宣傳性的作品,其目的在于宣傳國家或有關部門關于,經濟,外交等重大問題的方針,政策。五,對公開的轉載,轉播。期刊,,刊登或者播放在上發表的講話,一般來說,上的講話者愿意將自己的作品給,但也有例外。如果,期刊,,將作者明確表示不許刊登或播放的講話予以刊登,播放,則屬于侵權行為。六,教學使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該范圍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其目的限于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與復制作品,只能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2)使用的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無幫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7.公務使用。即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法律,實施國家管理,行使國家職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須加以。首先,使用作品確因執行公務需要,不得超出執行公務的范圍;其次,使用作品不得影響作者的正常利用,不得無故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八,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館藏作品包括已經發表的和未發表的作品。復制的目的或是為陳列,或是為保存版本,包括館際之間的交換。九,免費表演。即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包括兩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不得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即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十一,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即是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但是應當注意到:1)該僅適用于原作品為漢族文字作品;2)翻譯作品僅限于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如果超出國內發行的范圍,就了作者作品的翻譯權。十二,盲文出版。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將任何一種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種翻譯行為。以上十二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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