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8·23”一從屏東、高雄淹到了臺南、嘉義等地。在這當口,地區副領導人陳建仁帶著一家去金門度假,對此,中國立法機構黨團長曾銘稱其已經不適合在副領導人位子上了。言下之意,就是要陳建仁辭職。 當然,這只是人借來過過嘴癮罷了。在當下政壇,想讓地區正副領導人下臺,幾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從算起,地區經歷了4任領導人,這些正副領導人從沒有一人提前下課。與之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島內實際上的“二把手”——行政機構負責人像走馬燈般地更換,干得長的不過2年有余,最短的不過只有百日。 地區領導人下臺,從廣義上有兩種方式,一是自己主動請辭,另一種是被動下臺。前者靠的是人物的與操守,這在似乎比較缺乏,后者則是制度的硬約束,也就是啟動或者罷免程序。 案的第一階段是先由立法機構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提議,然后在無記名投票中,需要全體民代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即可以向“”大提出案。第二階段,大們組成“法庭”裁決。如果通過,被的對象就將下臺。目前,立法機構共有代表113席,二分之一以上至少為57席,三分之二至少為76席。 島內罷免的流程也大致相同,但前期門檻相對較低。罷免案第一階段是需要全體民代的四分之一(29席)提出罷免案,然后在無記名投票中,需要全體民代三分之二(76席)以上贊成,則罷免案成立。之后,罷免案交由地區選舉部門舉行全民,只有參與投票人數過半且支持票數過半,那么罷免案才能通過,地區領導人就必須下臺。 雖然說結果看似一致,但罷免與還是有一點區別。比如,由于正副領導人屬于參選,因此一旦罷免案通過,他們二人需同時下臺,由行政機構負責人代行職權,并進行正副領導人的補選。但案則是誰誰下臺,沒有關系。如果正領導人下臺,則由副領導人繼任。 首先是要在立法機構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enoou由于領導人選舉與代表選舉是同時進行,當選領導人所在的政黨,往往就是立法機構第一大黨。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就是少數派的在野黨,怎么可能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票,讓罷免案或者案在立法機構通過呢? 退一步講,陳執政8年時間,在野的是立法機構第一大黨。2006年陳貪腐弊案爆發,其本人成為眾矢之的。即便在這樣的情況下,聯合其他在野黨三度提出罷免陳案,但始終沒能過三分之二的高門檻,讓陳在一片反對聲中干滿第二個任期。同樣道理,在任期最后淪為9趴領導人(民調支持率僅有9%),也沒有發動罷免或行動。 從目前實踐來看,罷免案或者案從來沒有突破第一階段立法機構這道檻,更不要提之后的交由或者由大裁決。 因此,當對地區領導人不滿時,往往選擇直接上街表達。還是2006年陳弊案東窗事發,前施明德發起百萬上街運動,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讓陳主動下臺,但最終也無濟于事。 所以說,當地區領導人在任上涉嫌犯罪時,只有等其任期結束,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權時,方能追求其法律責任。還是那位陳,他被起訴并最終送進,是在上臺之后的事情。當然,卸任后的領導人禮遇待遇,陳也被一并。 那么問題來了,為何島內或罷免程序宛如形同虛設呢?從正面來理解,這可能有利于保持島內政局穩定。不過,如果回顧歷史我們就會發現,這與前地區領導人主導的六次修“憲”息息相關。他設計出一套“有權無責”的領導人體系。 1988年蔣經國病逝后,匆忙,面臨著如何保持領導力的問題。一方面,島內外形勢變化之下,以為代表的黨外力量崛起,,另一方面,不是蔣介石、蔣經國這樣的人物,內不服者甚眾,反李聲不絕。 為了能坐穩寶座,在任內聯合與先后六次修改島內憲制性條例。修“憲”后,地區領導人撤換、任命行政機構負責人不必經由立法機構同意,行政機構負責人的“副署權”亦被取消,也就是說領導人發布政令不必再由行政機構負責人聯署。 如此一來形成了地區領導人的“超然地位”, 既不必對立法機構負責,也不需要去立法機構述職接受監督。可以說,兩蔣時期,地區領導力集中,更多是在于強人因素,那么經由一系列操作,“強勢領導人、弱勢‘閣揆’”的安排則完全被制,直至陳、、蔡英文三朝。 同樣的,為了保持領導人任期穩定,有意通過修改立法機構“職權行使法”,設置了三分之二多數的啟動高門檻。政壇藍綠分化,哪一派都不可能拿到三分之二的議席,也就說,單憑一派之力難以拉領導人下馬,至于朝野合作,這在可比登天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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